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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河南省焦作市委书记路国贤答复网友17条留言
[2010.11.01-11.30]
更新时间:2010-12-7 16:22:49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网民留言】
  路书记您好:2010年2月28日,孟州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滨河港湾项目售楼部隆重开业,开业之初,重磅宣传,门庭若市,不久该项目所有楼盘大部预售罄。然而在这繁荣背后该项目北侧鑫兴小区的部分业主却暗自担心起来:通过售楼部仿真模型和售楼部工作人员宣传,发现该项目1#.5#.9#楼在自己房产南侧最近处仅18.02米,而1#楼为7层.5#楼11层半(楼高35米左右).9#楼6层,如果该项目建成势必影响自己的采光和通风(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部分等规定)。后多次与售楼人员沟通反映未果。5月1日该项目正式动工兴建,开工之日,项目工地大门紧闭,戒备森严,观其阵势,知道我们的担心成为现实,经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坚称:其项目手续齐全.不会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但又百般推脱不让看其手续),随着施工的进展,我们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即将成为现实,我们又无力阻挡施工,只好求助孟州市住建局。开始住建局领导称该项目未审批.要查处,不久又通知我们该项目手续齐全.不侵犯我们的权利,面对前后矛盾的答复,我们多次寻找住建局领导要求公示该项目审批手续,但住建局百般搪塞推脱不予公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们通过信访渠道(信访局.市委.市政府)反映问题主张权利。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干预下,住建局个别领导和开发商一起发动我们的亲戚朋友以及在职业户的领导施压,称:侵权不严重,可以用金钱买权利,1#楼后3户业主已经收钱卖权利,但我们坚决主张权利。开发商无计可施,于7月20日以我们通过合法渠道反映问题主张权利侵犯其合法权益.干扰施工为由起诉至孟州市法院(据法院工作人员称:就是要协商解决)。请求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帮助:1.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2.我们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利是否侵害开发商的权利?3.滨河港湾项目是否合法?其项目许可是否合法?作出许可的依据?4.孟州市住建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7条1款之规定,未尽告知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的义务,利害关系人知权利受到侵害向其主张权利时,却又前后答复不一.百般搪塞推脱,这又是为什么?5.整个事件中孟州住建局到底充当什么角色?其背后是否存在钱权交易和不可告人的黑幕?
  答复意见:
  回复情况: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
    孟州市滨河港湾项目北侧鑫兴小区4户居民反映该项目5号楼规划设计影响其采光问题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孟州市滨河港湾项目位于凤凰路西侧、鑫兴小区南侧,由孟州市鸿基置业公司投资开发,总建筑面积61900.73㎡(含地下室3762.62㎡),2010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期间,滨河港湾项目北侧鑫兴小区4户居民提出该项目5号楼的规划设计影响其采光,孟州市鸿基置业公司提出手续合法,不影响北侧居民采光,由此双方产生纠纷。
    三、处理情况
    孟州市安排住建局进行了多次协调,并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稳定工作。经协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9月16日签订了“关于滨河港湾工程与北邻四户居民采光权纠纷的协议书,协议书对5号楼与4户居民住宅的最小间距以及5号楼房的绝对高度等进行了明确。2010年10月8日,孟州市安排专人对4户居民进行了回访,这4户居民对孟州市委的调查处理情况表示同意。

  【网民留言】
  路书记你好!在 咱们焦作市的百货大楼和新华街附近经常有小偷在偷窃,我在车里还看到过,我们的治安巡逻开着电瓶车聊着天,他们看不到啊
  答复意见:
  关于网民反映解放中路商业区治安问题和巡逻人员驾驶电瓶车聊天现象调查情况的回复
   9月12日,群众在《人民网》地方领导人留言栏中向路国贤书记反映“百货大楼和新华街附近经常有小偷活动,同时存在治安巡逻人员开着电瓶车聊天”现象。对此,丁保东副市长、王绍政副局长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解放分局和特巡警支队要强化措施,严格责任,有效改变现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巡逻队员驾驶电瓶车聊天问题
    经查,反映问题属实。驾驶电瓶车的巡逻人员系解放区政法委于今年7月份招收的街道社区巡逻队员。该批巡逻队员招录时,未进行严格教育培训和集中训练,素质参差不齐,且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导致出现了驾驶电瓶车巡逻时出现了聊天的情况。目前,我局已将此情况向解放区政法委进行了通报,并抽调辖区民警协助其对街道社区巡逻队员进行培训教育和集中整顿。
    二、关于反映百货大楼和新华街附近治安问题
    为进一步改变“百货大楼和新华街附近经常发生小偷偷窃”的治安状况,公安机关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由王绍政副局长亲自挂帅,组织解放分局、特巡警支队等部门开展实地调研,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和辖区民警座谈会,分析研判治安形势,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二是开展“网格化”巡逻工作和“围城行动”,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任务目标,抽调各级机关、派出所、刑侦、特巡警等部门100余民警深入集贸市场、街头小巷、社区楼院,开展巡逻防控、便衣反扒、清理清查、打击团伙犯罪工作。截至9月30日,在百货大楼和新华街附近,公安机关共刑事拘留各类犯罪嫌疑人44人,强制戒毒24人,行政拘留11人。三是为了使百货大楼和新华街附近的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王绍政副局长不定期带领市局打防办、督察支队等部门负责人,深入各执勤路段和重点部位开展调研督导,确保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四是健全百货大楼和新华街等治安复杂区域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实行辖区公安机关“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各警种部门任务分工,采取非常规作战方式,重点打击盗窃电动自行车、“两抢一盗”、扒窃等街头多发性侵财犯罪,最大限度地挤压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时空。

  【网民留言】
  路书记您好!工作一定很忙吧.现向您反映,举报武陟县畜牧局牛国红的诈骗,贪污问题.前几年,牛国红代表武陟畜牧局在我厂定购了一批铡草机刀片,期间也付给了我们一点货款,最近他突然说有200多片刀片找不到了,又说当作废品给卖了,据此不给我们货款了.事实上,他早乙将刀片卖了,当然决不是当废铁卖的,也决不是找不到了,就是骗我们,以达到骗取货款的目的.路书记:您看他这是不是欺骗,诈骗行为!而以在畜牧局内部他就是一种贪污行为,因为他将货款据为己有.因此,我们恳求,希望路书记过问此事,敦促有关部门查明此事,以认清牛国红的真面目,也给我厂一个说道.为维护社会正义,惩治邪恶作贡献.河北沧州粮机配件厂.
  答复意见:
  现将武陟县委调查处理情况回得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查,2003年,县畜牧局牛国红(甲方)与河北沧州粮机配件厂蔡永悦(乙方)签订供货合同,由乙方提供铡草机刀片440片,每片25元。2003年3月28日,乙方发货时实发676片。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甲方共售出210片,向乙方汇款5250元。2010年8月,牛国红根据乙方蔡永悦的要求,按每片10元价格将230片发往开封一经销商,并于当月将2300元货款汇给了蔡永悦,至此乙方共收到440片刀片款7525元,余下236片刀片未收到货款。原因是,2007年9月甲方售给詹店一配件部刀片82片,由于刀片质量原因造成事故未能收回货款,其余154片因损坏严重作废铁处理了。
    二、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县畜牧局决定对牛国红同志提出严肃批评。经与乙方蔡永悦沟通,对已处理掉的154片及未收回货款的82片,按2000元给付,2010年9月25日,该款已由牛国红汇到蔡永悦账户。蔡永悦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网民留言】
  沁阳市清华园物业公司违法乱收费!
  买房子的时候,说物业费每平方0.25元;买过房子后,每位业主都预交200元电费、100元水费,现在竟因为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停人家的水电,可恶啊,物业法明文规定,即使业务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能停水停电!!更何况,是物业公司私自调高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0.35元后,业主有意见才拒交的!!
  物业法规定:
  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规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后,才能征收物业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现在,清华园的实际情况是,业主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物业公司也承认,现在的业主委员会参加人数不够,产生的委员没有法律依据,并且选举当天房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也未派人参见,时至今日也未到房管局备案,所以不能算成立),根本就没有选聘物业公司,更没有商定物业费收费标准,所以根本不能收物业费!
  其次,物业公司说收费0.35元是市发改委物价局核定的。实际情况是,物价部门给清华园物业公司核定的收费标准是0.15~0.35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0.35元。并且这仅仅是范围划定,具体缴费标准必须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才能最后确定。
  再次,清华园物业公司服务态度蛮横霸道!房子装修时往上吊料时,只准用他们制定的工程队,为什么,因为他们有提成!物业费业主们交了,但还要收公摊的税费、电费、垃圾处理费,岂有此理,什么费都交了,还交什么物业费,交的物业费都干什么去了,每月公共照明的费用连同水压力罐、公共水池注水才2000多元,可电损竟然多达6000多元,快7000元。大家算算帐,清华园有1000多户,每户每月除了正常的水电费外,还要而外交几十元的公摊费,这些钱都哪里去了,谁来监管?
  请路书记百忙之中过问此事,谢谢!!
  答复意见:
  现将沁阳市委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清华园住宅小区由焦作市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7年建设开发,设计建设房屋1122套,已建成656套,截止目前入住446户。
    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5日,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章海。2008年9月17日,该公司资质为物业管理叁级企业(编号为41080875号)。2009年4月,该公司受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清华园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
    2010年5月份,由沁园办事处清华园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清华园临时业主委员会,参加的人员有沁园办事处两名干部、社区居委会和业主代表,房管部门无人参加。成立的程序是由每栋楼选出一名业主代表参加,由业主代表选出临时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主任:付中华,副主任:杨淑梅、孙彦林、董国强)。
    二、调查情况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问题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住宅小区业委会无权制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经调查,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业主入住时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收费标准为0.25元/m2 .月。随后,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考虑到物价上涨、物业服务成本提高等因素,向沁阳市发改委递交《关于沁阳市清华园牧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我市发改委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焦作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责》规定,下发了(沁发改[2009]7号)文件,核准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规定住宅不得超过0.35元/m2 .月,经营商铺不得超过0.45元/m2 .月,并于2009年6月16日以张贴通告的形式告知业主。此外,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也已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指导价调整。因此,物业公司调整物业费价格有相关依据。
  (二)关于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停水停电问题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10月24日,我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入户进行走访调查:清华园小区业主尚思敏的爱人反映前一段时间因家中被盗,物业公司迟迟没有结果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对其停电,但没有停水;业主刘立州、张前进和聂文霞称物业公司没有出现停水停电现象。因此,清华园物业公司在电费收取方式上存在违规行为。
  (三)关于匿名业主反映每月分摊几十元公共用电问题
经调查,物业公司2009和小区居委会还有几位业主代表组成临时业委会,经协商达成一致,公共用电损耗分摊(路灯、二次加压泵、监控、浇花)按照入住户平均每月分摊电费损耗不超10度电;全部入住户用水损耗分摊不超1吨,其余水、电损耗由物业公司承担。根据入户调查四户业主(即尚思敏、卫云霞、聂文霞、刘立州)反映情况每月分摊的电费基本上是8.5度-9度电,水基本上是1方水,没有分摊几十元现象。因此,匿名业主反映情况不实。
  (四)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与服务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的费用。因此,物业服务费交付的主体是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必须履行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因为在物业未交付前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单位提供了物业服务,建设单位在享受了服务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交纳物业服务费。买受人在接收物业后,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应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所以匿名业主反映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五)关于反映房子装修吊料指定的工程队问题
经调查,清华园物业有限公司为避免业主在装修时损坏公共设施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提供吊料工程队供业主选择,业主也可选择其他吊料工程队,但选择其他吊料工程队时需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因此,物业工公不存在指定使用工程队现象。
三、处理意见
  (一)根据清华园小区业主入住率和业主入住时间的实际情况,我市住建局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和清华园小区成立的业主委员成立备案事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关于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用电用水分摊问题,现在因清华园小区没有正式业主委员会,建议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标准执行和保持现状管理模式,待清华园符合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再协商收费标准和其它事宜。
  (三)关于物业公司因业主拒交物业费出现停个别业主水电问题,我市住建局已责令清华园物业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四、下步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单位和全市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对全市物业管理进行重点检查,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和人员素质。
  (二)深入细致宣传《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增强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三)加快推进业主大会制度规范化进程。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各小区规范成立业主大会,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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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石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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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河南省焦作市委书记路国贤答复网友17条留言
[2010.11.01-11.30]
2010-12-7 16:22:49    来源:人民网-地方领导

【网民留言】
  路书记您好:2010年2月28日,孟州市宏基置业有限公司滨河港湾项目售楼部隆重开业,开业之初,重磅宣传,门庭若市,不久该项目所有楼盘大部预售罄。然而在这繁荣背后该项目北侧鑫兴小区的部分业主却暗自担心起来:通过售楼部仿真模型和售楼部工作人员宣传,发现该项目1#.5#.9#楼在自己房产南侧最近处仅18.02米,而1#楼为7层.5#楼11层半(楼高35米左右).9#楼6层,如果该项目建成势必影响自己的采光和通风(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条.《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第5部分等规定)。后多次与售楼人员沟通反映未果。5月1日该项目正式动工兴建,开工之日,项目工地大门紧闭,戒备森严,观其阵势,知道我们的担心成为现实,经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坚称:其项目手续齐全.不会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但又百般推脱不让看其手续),随着施工的进展,我们的合法权益受侵害即将成为现实,我们又无力阻挡施工,只好求助孟州市住建局。开始住建局领导称该项目未审批.要查处,不久又通知我们该项目手续齐全.不侵犯我们的权利,面对前后矛盾的答复,我们多次寻找住建局领导要求公示该项目审批手续,但住建局百般搪塞推脱不予公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们通过信访渠道(信访局.市委.市政府)反映问题主张权利。在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干预下,住建局个别领导和开发商一起发动我们的亲戚朋友以及在职业户的领导施压,称:侵权不严重,可以用金钱买权利,1#楼后3户业主已经收钱卖权利,但我们坚决主张权利。开发商无计可施,于7月20日以我们通过合法渠道反映问题主张权利侵犯其合法权益.干扰施工为由起诉至孟州市法院(据法院工作人员称:就是要协商解决)。请求领导在百忙中予以帮助:1.我们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2.我们通过合法渠道主张权利是否侵害开发商的权利?3.滨河港湾项目是否合法?其项目许可是否合法?作出许可的依据?4.孟州市住建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47条1款之规定,未尽告知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相关权利的义务,利害关系人知权利受到侵害向其主张权利时,却又前后答复不一.百般搪塞推脱,这又是为什么?5.整个事件中孟州住建局到底充当什么角色?其背后是否存在钱权交易和不可告人的黑幕?
  答复意见:
  回复情况:
    一、反映的主要问题
    孟州市滨河港湾项目北侧鑫兴小区4户居民反映该项目5号楼规划设计影响其采光问题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孟州市滨河港湾项目位于凤凰路西侧、鑫兴小区南侧,由孟州市鸿基置业公司投资开发,总建筑面积61900.73㎡(含地下室3762.62㎡),2010年5月开始动工建设。期间,滨河港湾项目北侧鑫兴小区4户居民提出该项目5号楼的规划设计影响其采光,孟州市鸿基置业公司提出手续合法,不影响北侧居民采光,由此双方产生纠纷。
    三、处理情况
    孟州市安排住建局进行了多次协调,并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稳定工作。经协调,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于9月16日签订了“关于滨河港湾工程与北邻四户居民采光权纠纷的协议书,协议书对5号楼与4户居民住宅的最小间距以及5号楼房的绝对高度等进行了明确。2010年10月8日,孟州市安排专人对4户居民进行了回访,这4户居民对孟州市委的调查处理情况表示同意。

  【网民留言】
  路书记你好!在 咱们焦作市的百货大楼和新华街附近经常有小偷在偷窃,我在车里还看到过,我们的治安巡逻开着电瓶车聊着天,他们看不到啊
  答复意见:
  关于网民反映解放中路商业区治安问题和巡逻人员驾驶电瓶车聊天现象调查情况的回复
   9月12日,群众在《人民网》地方领导人留言栏中向路国贤书记反映“百货大楼和新华街附近经常有小偷活动,同时存在治安巡逻人员开着电瓶车聊天”现象。对此,丁保东副市长、王绍政副局长高度重视,立即责成解放分局和特巡警支队要强化措施,严格责任,有效改变现状。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巡逻队员驾驶电瓶车聊天问题
    经查,反映问题属实。驾驶电瓶车的巡逻人员系解放区政法委于今年7月份招收的街道社区巡逻队员。该批巡逻队员招录时,未进行严格教育培训和集中训练,素质参差不齐,且管理工作存在漏洞,导致出现了驾驶电瓶车巡逻时出现了聊天的情况。目前,我局已将此情况向解放区政法委进行了通报,并抽调辖区民警协助其对街道社区巡逻队员进行培训教育和集中整顿。
    二、关于反映百货大楼和新华街附近治安问题
    为进一步改变“百货大楼和新华街附近经常发生小偷偷窃”的治安状况,公安机关采取了四项措施:一是由王绍政副局长亲自挂帅,组织解放分局、特巡警支队等部门开展实地调研,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和辖区民警座谈会,分析研判治安形势,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二是开展“网格化”巡逻工作和“围城行动”,根据职责分工明确任务目标,抽调各级机关、派出所、刑侦、特巡警等部门100余民警深入集贸市场、街头小巷、社区楼院,开展巡逻防控、便衣反扒、清理清查、打击团伙犯罪工作。截至9月30日,在百货大楼和新华街附近,公安机关共刑事拘留各类犯罪嫌疑人44人,强制戒毒24人,行政拘留11人。三是为了使百货大楼和新华街附近的治安专项整治行动取得实效,王绍政副局长不定期带领市局打防办、督察支队等部门负责人,深入各执勤路段和重点部位开展调研督导,确保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四是健全百货大楼和新华街等治安复杂区域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实行辖区公安机关“一把手”负责制,明确各警种部门任务分工,采取非常规作战方式,重点打击盗窃电动自行车、“两抢一盗”、扒窃等街头多发性侵财犯罪,最大限度地挤压各类违法犯罪分子的犯罪时空。

  【网民留言】
  路书记您好!工作一定很忙吧.现向您反映,举报武陟县畜牧局牛国红的诈骗,贪污问题.前几年,牛国红代表武陟畜牧局在我厂定购了一批铡草机刀片,期间也付给了我们一点货款,最近他突然说有200多片刀片找不到了,又说当作废品给卖了,据此不给我们货款了.事实上,他早乙将刀片卖了,当然决不是当废铁卖的,也决不是找不到了,就是骗我们,以达到骗取货款的目的.路书记:您看他这是不是欺骗,诈骗行为!而以在畜牧局内部他就是一种贪污行为,因为他将货款据为己有.因此,我们恳求,希望路书记过问此事,敦促有关部门查明此事,以认清牛国红的真面目,也给我厂一个说道.为维护社会正义,惩治邪恶作贡献.河北沧州粮机配件厂.
  答复意见:
  现将武陟县委调查处理情况回得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查,2003年,县畜牧局牛国红(甲方)与河北沧州粮机配件厂蔡永悦(乙方)签订供货合同,由乙方提供铡草机刀片440片,每片25元。2003年3月28日,乙方发货时实发676片。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甲方共售出210片,向乙方汇款5250元。2010年8月,牛国红根据乙方蔡永悦的要求,按每片10元价格将230片发往开封一经销商,并于当月将2300元货款汇给了蔡永悦,至此乙方共收到440片刀片款7525元,余下236片刀片未收到货款。原因是,2007年9月甲方售给詹店一配件部刀片82片,由于刀片质量原因造成事故未能收回货款,其余154片因损坏严重作废铁处理了。
    二、处理结果
    根据以上调查情况,县畜牧局决定对牛国红同志提出严肃批评。经与乙方蔡永悦沟通,对已处理掉的154片及未收回货款的82片,按2000元给付,2010年9月25日,该款已由牛国红汇到蔡永悦账户。蔡永悦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网民留言】
  沁阳市清华园物业公司违法乱收费!
  买房子的时候,说物业费每平方0.25元;买过房子后,每位业主都预交200元电费、100元水费,现在竟因为部分业主拒交物业费停人家的水电,可恶啊,物业法明文规定,即使业务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不能停水停电!!更何况,是物业公司私自调高物业费标准为每平方0.35元后,业主有意见才拒交的!!
  物业法规定:
  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规定物业费收费标准后,才能征收物业费。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商承担物业费。
  现在,清华园的实际情况是,业主委员会还没有成立,(物业公司也承认,现在的业主委员会参加人数不够,产生的委员没有法律依据,并且选举当天房管局等上级主管部门也未派人参见,时至今日也未到房管局备案,所以不能算成立),根本就没有选聘物业公司,更没有商定物业费收费标准,所以根本不能收物业费!
  其次,物业公司说收费0.35元是市发改委物价局核定的。实际情况是,物价部门给清华园物业公司核定的收费标准是0.15~0.35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0.35元。并且这仅仅是范围划定,具体缴费标准必须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才能最后确定。
  再次,清华园物业公司服务态度蛮横霸道!房子装修时往上吊料时,只准用他们制定的工程队,为什么,因为他们有提成!物业费业主们交了,但还要收公摊的税费、电费、垃圾处理费,岂有此理,什么费都交了,还交什么物业费,交的物业费都干什么去了,每月公共照明的费用连同水压力罐、公共水池注水才2000多元,可电损竟然多达6000多元,快7000元。大家算算帐,清华园有1000多户,每户每月除了正常的水电费外,还要而外交几十元的公摊费,这些钱都哪里去了,谁来监管?
  请路书记百忙之中过问此事,谢谢!!
  答复意见:
  现将沁阳市委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清华园住宅小区由焦作市清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7年建设开发,设计建设房屋1122套,已建成656套,截止目前入住446户。
    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5日,注册资金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陈章海。2008年9月17日,该公司资质为物业管理叁级企业(编号为41080875号)。2009年4月,该公司受清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为清华园住宅小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
    2010年5月份,由沁园办事处清华园社区居委会组织成立清华园临时业主委员会,参加的人员有沁园办事处两名干部、社区居委会和业主代表,房管部门无人参加。成立的程序是由每栋楼选出一名业主代表参加,由业主代表选出临时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主任:付中华,副主任:杨淑梅、孙彦林、董国强)。
    二、调查情况
  (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和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问题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因此,住宅小区业委会无权制定物业费的收费标准。
    经调查,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业主入住时与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协议,收费标准为0.25元/m2 .月。随后,清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考虑到物价上涨、物业服务成本提高等因素,向沁阳市发改委递交《关于沁阳市清华园牧业服务收费的请示》。我市发改委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焦作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责》规定,下发了(沁发改[2009]7号)文件,核准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明确规定住宅不得超过0.35元/m2 .月,经营商铺不得超过0.45元/m2 .月,并于2009年6月16日以张贴通告的形式告知业主。此外,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也已明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政府指导价调整。因此,物业公司调整物业费价格有相关依据。
  (二)关于业主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停水停电问题
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10月24日,我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入户进行走访调查:清华园小区业主尚思敏的爱人反映前一段时间因家中被盗,物业公司迟迟没有结果而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对其停电,但没有停水;业主刘立州、张前进和聂文霞称物业公司没有出现停水停电现象。因此,清华园物业公司在电费收取方式上存在违规行为。
  (三)关于匿名业主反映每月分摊几十元公共用电问题
经调查,物业公司2009和小区居委会还有几位业主代表组成临时业委会,经协商达成一致,公共用电损耗分摊(路灯、二次加压泵、监控、浇花)按照入住户平均每月分摊电费损耗不超10度电;全部入住户用水损耗分摊不超1吨,其余水、电损耗由物业公司承担。根据入户调查四户业主(即尚思敏、卫云霞、聂文霞、刘立州)反映情况每月分摊的电费基本上是8.5度-9度电,水基本上是1方水,没有分摊几十元现象。因此,匿名业主反映情况不实。
  (四)关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问题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是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在为业主提供公共区域的物业管理与服务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的费用。因此,物业服务费交付的主体是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必须履行的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因此,物业在未实际交付给买受人占有之前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建设单位(房产开发商)交纳,实际交付后应由业主买受人交纳。因为在物业未交付前物业服务企业为建设单位提供了物业服务,建设单位在享受了服务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交纳物业服务费。买受人在接收物业后,享受了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应承担物业服务费用。所以匿名业主反映业主委员会没有成立,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五)关于反映房子装修吊料指定的工程队问题
经调查,清华园物业有限公司为避免业主在装修时损坏公共设施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提供吊料工程队供业主选择,业主也可选择其他吊料工程队,但选择其他吊料工程队时需向物业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因此,物业工公不存在指定使用工程队现象。
三、处理意见
  (一)根据清华园小区业主入住率和业主入住时间的实际情况,我市住建局将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和清华园小区成立的业主委员成立备案事宜进行监督和指导。
  (二)关于物业服务费和公共用电用水分摊问题,现在因清华园小区没有正式业主委员会,建议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格标准执行和保持现状管理模式,待清华园符合成立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再协商收费标准和其它事宜。
  (三)关于物业公司因业主拒交物业费出现停个别业主水电问题,我市住建局已责令清华园物业公司按照相关的规定限期进行整改。
   四、下步打算
  (一)进一步加大对建设单位和全市物业公司的监管力度,对全市物业管理进行重点检查,规范物业企业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和人员素质。
  (二)深入细致宣传《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一步增强物业公司和小区业主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
  (三)加快推进业主大会制度规范化进程。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各小区规范成立业主大会,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保护业主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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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辑:石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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