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小区公共收益归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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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月14日从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物业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的收益。《通知》指出,公共收益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施)设备残值等;公共收益的孳息;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通知》对公共收益的经营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管理、公示管理、移交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成立前,公共收益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业委会或物管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物管会)经营管理。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非法处分或者挪作他用。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业主大会、业委会(物管会)工作经费;补充水电公摊费用;委托第三方账务记账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支出等情形。原则上,物业服务企业提取管理服务费的比例不得超过经营收入所得的百分之三十。
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对公共收益予以结算,接受业主、社区、街道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如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或公布、公示虚假信息,挪用公共收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焦作市纪委监委近日召开全市物业专项整治推进会,要求各县(市、区)对全市物业服务小区2024年公共收益开展全面审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梁智玲)
总值班:吕正军 |
统 筹:曾琳琳 |
责 编:刘 佳 |
审 核:马允安 |
编 辑:刘 佳 |
校 对:李艺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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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月14日从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了解到,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住宅物业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试行)》(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入扣除管理服务费用后的收益。《通知》指出,公共收益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公共场地停放车辆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场地开展商业活动及投放设施等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场地、灯箱、单元门、外墙等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利用电梯轿厢、单元门厅、走廊通道等设置室内广告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收益;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所得的收益;因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违约金、赔偿金、旧(设施)设备残值等;公共收益的孳息;公共电信设施占用场地使用费等。
《通知》对公共收益的经营管理、资金管理、使用管理、公示管理、移交管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简称物管会)成立前,公共收益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业委会或物管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由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物管会)经营管理。公共收益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进行存储和管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非法处分或者挪作他用。公共收益优先用于补充本物业管理区域专项维修资金,也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业主大会、业委会(物管会)工作经费;补充水电公摊费用;委托第三方账务记账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支出等情形。原则上,物业服务企业提取管理服务费的比例不得超过经营收入所得的百分之三十。
业委会、物管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半年对公共收益予以结算,接受业主、社区、街道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如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或公布、公示虚假信息,挪用公共收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物业管理区域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书面对公共收益收支提出异议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记者了解到,焦作市纪委监委近日召开全市物业专项整治推进会,要求各县(市、区)对全市物业服务小区2024年公共收益开展全面审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梁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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